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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日期:2025-06-18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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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防止工业生产对环境空气造成**影响,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环境,保障人们的健康,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各自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然而我国在建国以来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却没有正式的***的大气质量标准。为了保障工业基地的建设和设计工作,在1956年曾制定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这个专业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多年来起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但它只是规定了居住区及车间等局部区域和操作点处的大气质量标准,应用此标准作为管理、控制或评价区域性的大气质量显然是不适宜的。直到1982年,我国才出台了**个***的《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列出了六种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标准。1996年又公布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1982年公布的标准相比,增加了四种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

1.5.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此需要综合研究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目前世界各国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1963年公布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进行空气质量分级:

**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反应或保护性反应)

**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寿命缩短。

第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考虑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其结果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密切相关。当然也与原来的环境状况密切相关。对于我国而言,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系统人群构成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制定国家标准时,还应遵循区域差异性原则。此外,除国家标准外,也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6列出了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从表中可以看到,这些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数值有很大差异。 

 1-6                    五种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单位ug/m³

国别

尘粒

SO2

CO

NO2

O3

美国

(**标准)

260

(日平均)

365

(日平均)

40000

1h平均)

100

(年算术平均)

100

1h平均)

75

(年几何平均)

80

(年算术平均)

10000

8h平均)

-

-

日本

100

(日平均)

120

(日平均)

25000

8h平均)

40

(日平均)

120

1h平均)

加拿大

60

(年平均)

180

(日平均)

6000

8h平均)

-

100

1h平均)

前苏联

150

(日平均)

150

(日平均)

1000

(日平均)

85

(日平均)

-

捷克

150

(日平均)

150

(日平均)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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